法律分析: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、法律、行规、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。下位法低于上位法,法律是由全国或者全国常委会制定的;行规是由制定的,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;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或批准的较大城市经省级批准制定的,其法律效力低于行规;部门规章是各部委制定的,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。条例是法律的名称,不是法律的种类。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、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,也是指团定的章程。它具有法的效力,是根据和法律制定的,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。自治条例、单行条例: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常委会制定。自治区的报全国常委会批准生效;自治州、自治县的报上省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,并报全国常务会备案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》
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。
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。
一切法律、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。
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、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。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,必须予以追究。
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。
第五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