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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禁止在什么等区域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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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在以下区域建房:1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;2、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;3、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;4、江河湖泊保护范围内;5、公路两侧建设控制区;6、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;7、电力高压走廊区域。随着我国对农村的环境和耕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,各地区会规范建房流程、实施严格的“禁建”措施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条 在城市、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、构筑物、道路、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,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。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,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。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,由城市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确定的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城市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确定的镇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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