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分析:可以查对方的银行存款。夫妻在离婚时如果想通过银行查对方的存款,一般至少要知道对方的帐号或者对方开户的银行支行,银行一般只向司法机关提供储户信息,所以如果通过律师调查也要向申请调查令来调查对方的银行存款。
一、离婚财产该怎样调查
离婚财产的调查方法:
1、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收入、对方的财产、车辆等形式的财产,如企业股权等,对于对方的银行存款,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存对方的银行账户,可以通过拍照等方式保存;
2、对于房产和车辆信息,可以到相关房管部门和车管所取证;
3、对于股票等财产,注意保存相关开户信息和具体证券公司。
在日常生活中,要多注意对方的动态,用一切合法的方式保留相关的财产线索。
二、离婚前恶性转移家产如何取证?
离婚前恶性转移家产的取证:
1、调查对方收入情况;
2、调查对方房产情况;
3、调查对方车辆情况;
4、查银行存款、银行账户余额;
5、调查对方其他财产情况等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,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三、离婚怎么分割存款?
(一)看资金的来源。
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,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,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:
1、因工作需要,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;
2、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;
3、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。
(二)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。
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。一般以余额为准,对你请求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,一般也只查余额,除非明确申请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。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,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,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
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。
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三)有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